湖南关于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限的复函
文 号: 环办函[2010]504号 主 题 词: 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审批 复函
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
环办函[2010]504号
关于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限的复函
湖南省环境保护厅:
你厅《关于明确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限的请示》(湘环报〔2010〕30号)收悉。经研究,函复如下:
该项目以废铅酸蓄电池为主要原料,拟采用合金炉―密闭式熔炼炉的联合流程生产铅合金及副产品,属于废物综合利用类项目。按照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》(环境保护部第5号令)的审批权限要求,该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你厅负责审批。
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
环办函[2010]504号
关于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限的复函
湖南省环境保护厅:
你厅《关于明确废铅蓄电池铅回收项目审批权限的请示》(湘环报〔2010〕30号)收悉。经研究,函复如下:
该项目以废铅酸蓄电池为主要原料,拟采用合金炉―密闭式熔炼炉的联合流程生产铅合金及副产品,属于废物综合利用类项目。按照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》(环境保护部第5号令)的审批权限要求,该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你厅负责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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